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834號原告 吳昭玉 被告 劉正平
曹淑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涉嫌詐欺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誤遞為由,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轉送至本院,然經查詢本院分案記錄,尚無任何與本件有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1份在卷,是原告於未有刑事訴訟案件繫屬前即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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