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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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6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9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毛重共計參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引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沒收銷燬之物分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後毛重共計三點一公克),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05─157號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憑,應屬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是依前揭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