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3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7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