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70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官慶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9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官慶文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官慶文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於民國84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85年間因肅清煙毒條例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6月、6年確定,並於92年10月2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假釋經撤銷後,於95年6月26日入監執行殘刑5年4月11日,於100年7月10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有前所述之前科及執行紀錄,素行不佳,因無車代步,竟徒手竊取被害人所有自小客車使用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之物品業經被害人領回,暨其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尚可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緝字第95號被告官慶文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壯圍鄉○○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官慶文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0年7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9月3日下午2時許,在花蓮縣新城鄉太魯閣國家公園入口處,竊取 潘再壽 所有引擎號碼000000000000000號之賓士牌自用小客車1輛(懸掛 蘇美玲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嗣於102年9月9日下午1時15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農權路3段為警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上開犯罪事實。│││之自白││││││├──┼─────────┼─────────────┤│2│被害人潘再壽於警詢│上揭引擎號碼00000000000000│││中之證述│8號自用小客車遭竊之事實。│││││├──┼─────────┼─────────────┤│3│被害人蘇美玲於警詢│上揭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中之證述│遭竊之事實。│││││├──┼─────────┼─────────────┤│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車│佐證上開犯罪事實。│││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花蓮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車籍││││資料各1份││││││├──┼─────────┼─────────────┤│5│警員職務報告、搜證│佐證上開犯罪事實。│││照片││││││├──┼─────────┼─────────────┤│6│扣押筆錄、扣押物品│佐證上開犯罪事實。│││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查獲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檢察官薛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