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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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03號聲請人 羅正龍 相對人 陳聰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拾紙,金額共計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附表所示編號6所示本票,票載發票日為民國101年9月31日,為曆法上所無,在解釋上可解為以該月之末日為發票日(見司法院51台函民字第5047號),故前開本票之發票日應為101年9月30日,合先敘明。又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本票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20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提示日)││││├─┼──────────┼─────────┼──────────┼──────────┼────────┼──┤│01│101年4月10日│100,000元│101年5月10日│101年5月10日│CH676805││├─┼──────────┼─────────┼──────────┼──────────┼────────┼──┤│02│101年5月10日│100,000元│101年6月10日│101年6月10日│CH676806││├─┼──────────┼─────────┼──────────┼──────────┼────────┼──┤│03│101年6月10日│50,000元│101年7月10日│101年7月10日│CH676807││├─┼──────────┼─────────┼──────────┼──────────┼────────┼──┤│04│101年7月31日│50,000元│101年8月31日│101年8月31日│CH676808││├─┼──────────┼─────────┼──────────┼──────────┼────────┼──┤│05│101年8月30日│50,000元│101年9月30日│101年9月30日│CH676809││├─┼──────────┼─────────┼──────────┼──────────┼────────┼──┤│06│101年9月30日│50,000元│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CH676810││││(票載發票日101年9月││││││││31日)││││││├─┼──────────┼─────────┼──────────┼──────────┼────────┼──┤│07│101年10月30日│50,000元│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CH676811││├─┼──────────┼─────────┼──────────┼──────────┼────────┼──┤│08│101年11月30日│50,000元│101年12月31日│101年12月31日│CH676812││├─┼──────────┼─────────┼──────────┼──────────┼────────┼──┤│09│101年12月31日│50,000元│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CH676813││├─┼──────────┼─────────┼──────────┼──────────┼────────┼──┤│10│102年1月28日│50,000元│102年2月28日│102年2月28日│CH676814││├─┼──────────┼─────────┼──────────┼──────────┼────────┼──┤│11│102年2月28日│50,000元│102年3月31日│102年3月31日│CH676815││├─┼──────────┼─────────┼──────────┼──────────┼────────┼──┤│12│102年3月30日│50,000元│102年4月30日│102年4月30日│CH676816││├─┼──────────┼─────────┼──────────┼──────────┼────────┼──┤│13│102年4月30日│50,000元│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CH676817││├─┼──────────┼─────────┼──────────┼──────────┼────────┼──┤│14│102年5月30日│50,000元│102年6月30日│102年6月30日│CH676818││├─┼──────────┼─────────┼──────────┼──────────┼────────┼──┤│15│102年6月30日│50,000元│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31日│CH676819││├─┼──────────┼─────────┼──────────┼──────────┼────────┼──┤│16│102年7月31日│50,000元│102年8月31日│102年8月31日│CH676820││├─┼──────────┼─────────┼──────────┼──────────┼────────┼──┤│17│102年8月30日│50,000元│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CH676821││├─┼──────────┼─────────┼──────────┼──────────┼────────┼──┤│18│102年9月30日│50,000元│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CH676822││├─┼──────────┼─────────┼──────────┼──────────┼────────┼──┤│19│102年10月30日│50,000元│102年11月30日│102年11月30日│CH676823││├─┼──────────┼─────────┼──────────┼──────────┼────────┼──┤│20│102年11月30日│50,000元│102年12月31日│102年12月31日│CH676824││└─┴──────────┴─────────┴──────────┴──────────┴────────┴──┘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