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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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原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
陳膺旭 被告 黃于豐
林讌 如 于仲平 楊盛才 林淑靜 彭笑子 王麗鴻 彭紀蕾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原訴字第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于仲平、彭笑子、彭紀蕾被訴詐欺等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徐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