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8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8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家禎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0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家禎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9行「無故未參與前開教育召集」,更正為「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未報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家禎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爰審酌被告已收受教育召集令,明知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竟無故未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影響國軍對於後備軍人之教育、訓練,所為並非可取,惟念其尚知坦承犯行,暨其自述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經濟狀況勉持、業商(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0463號被告郭家禎男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5樓之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家禎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召集令符號 忠勤 甲字第240603號、召集令編號0051號教育召集之應召員,應於民國102年6月15日至臺南市○○區○○里○○○00號(大內營區)報到,參加教育召集5天,嗣於102年6月14日,郭家禎以出國為由,申請免除本次教育召集,經高雄市後備指揮部以後高雄動字0000000000號函核准在案,惟附有報到日前如免除召集申請原因消滅,應逕向指定之召訓部隊報到之條件。郭家禎明知上情,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在因故取消出國之際逕向指定之召訓部隊報到,無故未參與前開教育召集。嗣因高雄市後備指揮部於該次教育召集後,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證郭家禎之入出境紀錄,得知其於102年6月15日並無離境紀錄,亦未參加召集訓練,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家禎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免除召集申請書、高雄市後備指揮部102年度教育召集申請免除本次召集核覆表、教育召集令、切結書、被告入出國日期記錄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避免教育召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檢察官廖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