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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