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乙○○被告甲00000000
丙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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