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8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2月1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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