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683號原告 林佳瑩 上當事人與被告 黃川合間 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