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4號原告 李春長 被告 汪浩焜
睿熙物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逸寧法官張謹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