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9號附民原告 朱逢志 附民被告 王秀雲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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