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85號原告 王行五 原告 王薇雅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元宏 律師
蔡秋聰 律師原告與被告 吳振坤 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3,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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