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張嘉予 被告 陳昱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83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陳貽明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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