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56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郭志偉 債務人鍾家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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