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561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書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該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含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