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70號原告 陳一廷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被告 王銘賢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6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黃凡瑄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