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84號原告 黃柔萱 被告 陳韋戎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金簡字第7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王素珍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政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