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請人 廖能顯 上列聲請人廖能顯因與相對人 陳明孝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廖能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債務人為「陳明孝」,提出「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承上,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452地號、453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四、提出正確之聲請狀附表(452地號似重複)。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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