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原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原簡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采儒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0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采儒犯公然侮辱罪,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葉采儒僅因前揭緣由,即故意公然發表貶損告訴人 阮盈 之前開言論,衡諸社會通念,被告係意在羞辱告訴人使之感到難堪,並以具性意涵之強暴言語侵犯告訴人之母資為攻擊手段,所為顯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足以對告訴人所應享有最低限度之人格尊嚴保障造成損害,且前開言論全然無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非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亦不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本案自應認告訴人之名譽權優先於被告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被告所為係刑法所指公然侮辱行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三、爰審酌被告僅因前揭緣由心生不滿,即放任自身情緒而恣意以前揭手段公然侮辱告訴人,所為已如前述損及告訴人之名譽權,足徵被告之法治觀念薄弱,實非可取,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等情,參以被告之素行,被告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亭卉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875號被告葉采儒女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采儒與阮盈同為在法務部○○○○○○○○○(下稱臺中女監)執行中之受刑人。葉采儒於民國113年3月9日9時至10時間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女監313舍房內,因不滿阮盈質問其為何在舍房內與其他受刑人講悄悄話,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同舍房除葉采儒、阮盈外,另有其他8位受刑人在場,為特定多數人在場之場合,公然以「幹你娘機歪」之穢語辱罵阮盈,足以生損害於阮盈之名譽。
二、案經阮盈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葉采儒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業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阮盈於偵查中指述情節相符,復有臺中女監113年4月26日中女監戒字第11300277260號函覆陳述書2份在卷可稽。又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此有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可資參照。被告及告訴人供稱當時舍房尚有至少其他8個人在場,為特定多數人,自仍應構成公然侮辱罪嫌。再被告僅因自認告訴人詢問態度不佳,即以上開穢語當眾辱罵告訴人,顯係有意直接針對告訴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而非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告訴人之名譽,且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因而貶損告訴人之平等主體地位,參照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縱非反覆、持續出現,仍應認被告構成妨害名譽罪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檢察官劉志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爰辰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