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簡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員簡字第27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
被   告 甲○○
            弄36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第279地號土地,如附
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壹陸零平方公尺之土地分割並移轉登記與
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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