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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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育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99號、111年度緩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育麟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8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1年1月20日起至112年1月19日止;遵守或履約期間自111年1月20日起至111年9月19日止),於112年1月1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卷第31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32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9、21頁)、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卷第35頁至37頁)等件在卷可佐,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明聖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選物機台IC板1片2公仔9個3現金新臺幣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