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小字第19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日境
陶金陵
被 告 簡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陸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同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同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