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瑪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
(二)請具狀補陳原告所請求被告應給付薪資之計算方式;並查
報被告嘉瑪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