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瑪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
 (二)請具狀補陳原告所請求被告應給付薪資之計算方式;並查
   報被告嘉瑪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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