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37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佑駿 選任辯護人 謝明智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原易字第7號),經本院羈押在案,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家中有年邁雙親,父親及大姐均領有殘障手冊,只剩被告一人維持家計,且被告已與其他被害人和解,不想讓自己所犯過錯連累家人,又被告有正常工作,有一名子女即將出生,為此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裁定自109年9月22日執行羈押,此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1紙在卷可參。
三、被告雖執前詞聲請停止羈押,惟查被告已有多件詐欺前案,目前亦有多案繫屬於法院或地方檢察署,素行紀錄不佳,茲說明如下:
┌───────────────────────────────┐│(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就被告││所犯下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⑴新北地院106年度原簡字第65號詐欺案件,判處有期徒刑2月││。││⑵台中地院106年度中原簡字第39號詐欺案件,判處有期徒刑2││月。││⑶新北地院106年度簡字第6768號詐欺案件,判處有期徒刑2月││。││⑷臺中高分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詐欺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月。││⑸上述合併定有期徒刑7月之刑責,已於108年1月8易科罰金││執畢。││(二)臺北地院107年原簡字5號詐欺案件,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於108年3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三)士林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就被告所犯下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拘役90日:││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2號詐欺案件,判││處拘役50日。││⑵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492號竊盜案件,判處拘役30日││。││⑶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湖原簡字第1號竊盜案件,判處拘役30││日。││⑷上述合併定執行拘役刑90日之刑責,已於108年6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四)其他已判決確定尚未執行的案件:││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47號(組織犯罪條││例、加重詐欺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⑵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湖原簡字第3號詐欺案,判處有期徒刑││4月。││⑶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士簡字第78號詐欺案件,判處拘役50日││。││⑷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簡字第2號詐欺案件(兩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五)尚未判決仍繫屬於各法院的案件,計有:││⑴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9號││⑵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35號││⑶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9號││⑷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2號││(六)目前在彰化地方檢察署有多案目前剛剛分案偵查中。│└───────────────────────────────┘
上述(四)之⑴所載有期徒刑2年2月之應執行刑業經判決確定,可知被告即將入獄服刑,且目前有多件詐欺案件尚未判決或正在調查中。鑒於被告多年來一再觸犯詐欺罪名,未思悔悟,再查被告自106年9月起至109年9月間有多次遭通緝之紀錄,則以被告之素行紀錄,及其現今所面對之刑事責任、司法追訴情形,若准予停止羈押,日後恐有逃亡而難以進行審判程序及保全刑罰執行之虞,上述羈押原因不能因具保或限制住居而消滅,是認被告請求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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