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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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4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若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若婷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2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CBDGummies3000MG糖果2瓶、3
CHINUMB600MGOIL液體2瓶、NIMO軟糖1瓶、Baked糖果4包經檢驗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10年10月4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7990號鑑定書存卷可參。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10年10月4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799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均應認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瓶與內含之第二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喻誠德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1Gummies3000MG糖果2瓶23CHINUMB600MGOIL液體2瓶3NIMO軟糖1瓶4Baked糖果4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