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 陳群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 劉自強 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七年二月一日,付款人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票據號碼CE0090605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劉自強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七年二月一日、付款人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面額新臺幣五十萬元、票據號碼CE0090605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一三六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一三六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0年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顏子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