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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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許春風 上列原告對被告 林惠瑜 等9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本件因原告起訴不合法,故無被告之聲明或陳述。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雖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現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有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資料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於被告未經起訴或提起自訴,未有刑事訴訟繫屬法院前,即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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