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9號聲請人 林恣恂 (即 黃寶之 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8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98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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