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38號上訴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訴訟代理人 蔡佩娟 被上訴人 李紘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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