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聲請人克羅諾斯動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佼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已簽名或蓋章之票據,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及金額或欠缺其中之一而遺失時,不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公示催告(最高法院68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三)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因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
1項第2款、第7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即非「證券」,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支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1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克羅諾斯動力有限│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未記載│0000000│未記載│││公司│限公司大同分公司│││││├─┼────────┼─────────┼──────────┼───────┼─────┼───────┤│2│克羅諾斯動力有限│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未記載│0000000│未記載│││公司│限公司大同分公司│││││├─┼────────┼─────────┼──────────┼───────┼─────┼───────┤│3│克羅諾斯動力有限│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未記載│0000000│未記載│││公司│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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