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458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

即受監護宣

告之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乙○○之女,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1164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關係人 黃連綿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在案。現為辦理協議分割被繼承人 董朝陽 (即相對人之父,於民國96年11月9日歿)之遺產,須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惟考量相對人已喪失行為能力,無法妥善管理其重要財產及法律事務,又相對人本身負有債務,並與其兄弟姊妹間存在私人借貸關係,為避免繼承遺產可能導致相對人承擔不利之法律責任,全體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配偶 董施秀華 、子女 董秀慧董倫銓董倫贒 (上4人合稱董施秀華等4人,分則逕稱其名)及相對人,已協議系爭遺產全數由董施秀華等4人繼承。為此,依法聲請准予代理處分(協議分割)系爭遺產等語。

二、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第1款亦有明文。又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亦為民法第1113條所明定。本件被繼承人董朝陽所遺系爭遺產均為不動產,且遺產分割於性質上乃處分行為,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其為相對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辦理繼承及分割登記等事宜,自應依上開規定聲請本院許可。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親屬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董朝陽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系爭遺產之土地謄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9-39頁)。而相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聲請人並已會同關係人黃連綿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經准予備查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164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㈡觀諸聲請人提出前揭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之分割方案,系爭遺產均僅由董施秀華等4人取得,相對人分毫未得,則倘依此協議履行,相對人將喪失其對於系爭遺產應繼部分之所有權,卻未因此獲得任何對價或補償,已侵害相對人之法定應繼分及特留分,客觀上難認係為相對人之利益,聲請人復未就本件許可監護人行為確實符合相對人之利益、或本件繼承人間就相對人後續護養療治及生活所需費用,業已為相關補償約定等情,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實難逕採。至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本身負有債務,並與其手足間存在私人借貸乙節,縱然屬實,亦應待相對人分得其應得之應繼分後,再行聲請許可處分其分得遺產以償還,而不得以此為由逕行侵害相對人之應繼分。是本件聲請許可監護人代理相對人處分其財產之行為,不符相對人之利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佑盈

附表:被繼承人董朝陽之遺產

編號

項  目

權利範圍

1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67.78平方公尺)

全部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65.66平方公尺)

全部

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2.91平方公尺)

1/3

4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2.66平方公尺)

1/3

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51.28平方公尺)

1/3

6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4.09平方公尺)

1/3

7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88.02平方公尺)

全部

(抵押權)

8

屏東縣○○鎮○○里○○路000號房屋

全部

9

屏東縣○○鄉○○路00號房屋

全部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