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詹璧如 律師 何燈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1,5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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