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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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勞訴字第6號原告乙○○被告約瑟科技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約瑟科技顧問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約瑟科技顧問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壹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零貳拾元。
㈡應補正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兩造是否同意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由本院先行調解程序,若同意者,應提出書狀向本院陳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