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7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75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7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審酌被告一時失慮致犯本罪,所竊財物價值尚非鉅大,且已追回所生損害降低,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被告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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