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56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