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秀正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秀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秀正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