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仲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訴字第2號

原告LORDGENERATION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賴昇濱

原告TIMEVALUE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賴澤彥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 律師

宋重和 律師

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孫正華 律師

曾益盛 律師

朱克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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