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517號債權人 莊適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中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余長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依台端提出之票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號,其發票人為合中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余長浩僅為法定代理人,則台端向債務人余長浩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余長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合中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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