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12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即 王畧之 繼相對人即債權人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1105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