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344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代理人 黃俊傑 、 劉榮泰 債務人 張見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陸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陸拾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