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陳 黃燕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2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
整,約定於民國98年11月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3月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2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
整,約定於民國98年11月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3月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陳黃燕珠 │民國96年3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17,53││日│││││5元│││││├──┼───┼─────┼──────┼──────┼───────┤│002│新臺幣│陳黃燕珠│民國96年3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91,717││日│││││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黃燕珠│民國96年4月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7,53││日││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黃燕珠│民國96年4月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1,717││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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