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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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8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志成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林志成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9號刑事判決書、111年度簡字第306號刑事簡易判決書、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9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其中附表編號1至2部分,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雖附表編號1、2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分別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2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受刑人之意願,受刑人表明願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衡酌受刑人所犯之罪之類型、可非難程度、各罪之行為時間、犯罪情節、態樣,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情狀等情,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表:
編號123罪名水土保持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7日110年11月6日109年12月11日至109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948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035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85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89號111年度簡字第306號111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29日111年5月6日111年6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89號111年度簡字第306號111年度訴字第199號確定日期111年5月16日111年6月1日111年8月1日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18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587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9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