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8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奇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奇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何奇郁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何奇郁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454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11年度竹簡字第564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3月16日111年3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06號、第474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162號、第6363號、第6745號、第71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竹簡字第454號111年度竹簡字第564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28日111年9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竹簡字第454號111年度竹簡字第564號確定日期111年10月14日111年11月1日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罰執字第196號(尚未執行)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罰執字第201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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