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294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 陳柏瑜 (原名: 陳汎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其中叁萬伍仟伍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