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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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90號原告 江素慧
陳佳慶 陳雅君 被告 林晟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65,7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53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91,7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