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調訴字第1號原告 黃福生 被告 余冠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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