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291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唐聕婷
被告 蔡克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