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士林、臺北、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7.17│97.7.17│97.7.17│├──────┼────────┼─────────┼─────────┤│偵查(自訴)│士林地檢97年度偵│士林地檢97年度偵│士林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9693號│字第9693號│字第9693號│├─┬────┼────────┼─────────┼─────────┤│最│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後├────┼────────┼─────────┼─────────┤│事│案號│97年易字第1557號│97年易字第1557號│97年易字第1557號││實├────┼────────┼─────────┼─────────┤│審│判決日期│97.9.17│97.9.17│97.9.17│├─┼────┼────────┼─────────┼─────────┤│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定│案號│97年易字第1557號│97年易字第1557號│97年易字第1557號││判├────┼────────┼─────────┼─────────┤│決│判決確定│97.10.13│97.10.13│97.10.13│││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7年度執│士林地檢97年度執│士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5831號│字第5831號│字第5831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5.12.6│95.12.7│97.3.27│├──────┼────────┼─────────┼─────────┤│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5年度偵│臺北地檢9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6970號│第26970號│第9693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7年訴緝字第54號│97年訴緝字第54號│97年易字第4216號││實├────┼────────┼─────────┼─────────┤│審│判決日期│97.10.30│97.10.13│97.12.9│├─┼────┼────────┼─────────┼─────────┤│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定│案號│97年訴緝字第54號│97年訴緝字第54號│97年易字第4216號││判├────┼────────┼─────────┼─────────┤│決│判決確定│97.12.8│97.12.8│98.1.10│││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7年度執│臺北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字第8145號│字第8145號│第1529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7.5.2│││├──────┼────────┼─────────┼─────────┤│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02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上易字2205號││││實├────┼────────┼─────────┼─────────┤│審│判決日期│98.2.24│││├─┼────┼────────┼─────────┼─────────┤│確│法院│中高分院││││├────┼────────┼─────────┼─────────┤│定│案號│97年上易字2205號││││判├────┼────────┼─────────┼─────────┤│決│判決確定│98.2.24│││││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2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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